范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使用安全,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对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则;
(二)不得损坏、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占用、损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设施;
(四)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五)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二)损坏、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占用、损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设施、道路、场地的;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常见问答知识清单及解答:
1. 问:什么是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是辽宁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2. 问: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3. 问:物业管理遵循哪些原则?
答: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4. 问:业主大会的组成是怎样的?
答: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5. 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等。
6. 问: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答: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7. 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如何签订?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8. 问:业主在使用物业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并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则等。
9. 问: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行为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 问: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由条例规定,具体施行日期见条例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