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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假规定(2017版)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浙江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如下:
一、生育假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
3.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二、陪产假
1.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男方可以享受15天陪产假。
2.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男方可以享受30天陪产假。
三、难产情况
1.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手术
1. 妊娠不满12周要求终止妊娠的,产假为15天。
2. 妊娠12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产假为30天。
五、产假工资待遇
1. 产假期间,女职工原工资照发。
2. 产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1.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产假规定的处理
1.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安排女职工休产假的,应当依法支付产假工资。
2.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安排女职工休产假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八、其他规定
1. 女职工生育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减轻劳动强度。
2.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返回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哺乳时间。
请注意,以上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具体政策请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常见问答知识清单:
1. 浙江省产假天数是多少?
2.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增加产假?
3. 男方在浙江可以享受多少天陪产假?
4. 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如何增加产假?
5.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是多少?
6. 妊娠12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是多少?
7.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8. 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9. 违反产假规定用人单位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10. 女职工生育前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工作?
详细解答:
1. 浙江省产假天数是98天,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30天,第三个子女增加60天。
2.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第三个子女的,可以增加产假。
3. 男方可以享受15天陪产假,生育第二个子女或第三个子女的可增加至30天。
4.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 妊娠不满12周要求终止妊娠的,产假为15天。
6. 妊娠12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产假为30天。
7.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9. 违反产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产假工资,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10. 女职工生育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其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