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企业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与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相适应。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常见问答知识清单及解答:
1. 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是多久?
解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问题: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 问题:事故调查组由哪些单位人员组成?
解答: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企业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4. 问题: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有哪些?
解答: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履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等职责。
5. 问题:事故调查组应当多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解答: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 问题: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哪些要求?
解答: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与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相适应。
7. 问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哪些整改?
解答: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8. 问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解答: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