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公民。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有序流动、服务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 流动人口登记与证明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流入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七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出具居住证明。

第三章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流动人口居住服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享有下列权利:

(一)居住权;

(二)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接受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流入地的管理规定;

(二)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区秩序;

(三)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流动人口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问答知识清单:

1. 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2. 流动人口在哪个时间段内需要办理居住登记?

3. 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4.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5.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有哪些权利?

6.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7. 流动人口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8.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发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

9. 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哪些法律责任?

10. 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详细解答:

1. 流动人口管理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公民进行登记、就业服务、居住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2.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流入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居住登记。

3. 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

5.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享有居住权、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接受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等权利。

6.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流入地的管理规定,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区秩序,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义务。

7. 流动人口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享受相应的待遇。

8.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发生意外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9. 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1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日期以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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