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公民。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有序流动、服务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 流动人口登记与证明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流入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七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出具居住证明。
第三章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流动人口居住服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享有下列权利:
(一)居住权;
(二)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接受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流入地的管理规定;
(二)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区秩序;
(三)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流动人口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问答知识清单:
1. 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2. 流动人口在哪个时间段内需要办理居住登记?
3. 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4.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5.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有哪些权利?
6.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7. 流动人口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8.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发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
9. 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哪些法律责任?
10. 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详细解答:
1. 流动人口管理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公民进行登记、就业服务、居住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2.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流入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居住登记。
3. 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
5.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享有居住权、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接受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等权利。
6.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流入地的管理规定,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区秩序,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义务。
7. 流动人口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享受相应的待遇。
8.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发生意外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9. 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1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日期以发布文件为准。